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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小区车库

发布时间:2017-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篇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

    长期以来,围绕小区内规划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一直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给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带来困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取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开发商(当事人一方)符合规划,在小区内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在经过产权界定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后,即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与有需求的业主约定使用权。业主只有在交纳了购置费用或者租金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或租凭协议后,才能取得车位、车库的合法使用权。否则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有和使用车位、车库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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